國際人力業務
甲、 申請資格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需具有下列任一文件:
一. 領有殘障手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以上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殘障手冊類別】:
(1)平衡機能障礙
(2)智能障礙
(3)植物人
(4)失智症
(5)自閉症
(6)染色體異常
(7)先天代謝異常
(8)其他先天缺陷
(9)精神病
(10)肢體障礙
(11)罕見疾病
(12)多重障礙
二.被看護者年齡未滿 80 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巴氏量表為 30 分以下為原則,最高不得超 過 35 分】。
三.被看護者年齡滿 80 歲以上 未滿 85 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 【巴氏量表為 60 分(含 60 分)以下】或全日照護需要 。
四. 被看護者年齡滿 85 歲以上,有輕度 歲以上,有輕度 歲以上,有輕度 以上 依賴照 護需要者【巴氏量表 者【巴氏量表 有任一項目失能者】。
申請人資格
1. 被看護人之配偶
2.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3.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等。
4. 一親等之姻親。
5.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 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 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 代為履行。
乙、 引進流程
入境前 | 入境後 | |
向工作所在地之長期照護管理中心登記,進行媒合審查 | 接機 | |
函送勞動部審查 | 外勞入國3日內健康檢查 | |
勞動部核發招募函 | 移民署按捺指紋暨申辦居留證 | |
挑工媒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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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翻譯 | 送工報到,與雇主辦理交接手續 | |
外勞來源國在台辦事處文件認證 | 協助外勞辦理全民健保暨意外險加保事宜 | |
外勞來源國當地勞工部門文件審查暨驗證 | 協助向勞動部辦理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 | |
外勞入境前健康檢查 | 協助安排外勞入國滿6,18,30個月健康檢查 | |
外交部核發入國簽證 | 協助將外勞健康檢查結果向各地衛生所辦理報備 | |
訂機票,劃位 | 協助辦理外勞居留證延期 | |
確認外勞入境日期 | 不定期關懷雇主及外勞之互動,外勞工作情形並提供工作及生活輔導 | |
通知雇主外勞入境日期 | 提供相關法令,資訊及諮詢 | |
外勞入境作業安排 | 協助外勞申報綜合所得稅,並提供稅務相關 | |
勞動部一站式工作流程 | 協助安排外勞離境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