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力業務
甲、 申請資格
本國人申請
1. 家庭中有年齡三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胎子女。
2. 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
a. 有未滿六歲之子女。
b. 有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姻親一親等姻親尊親屬。
3. 一戶以聘僱一人為限。
外籍人士申請
1. 外資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外資金額在新 台幣二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2. 上年度營業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上年度營業額在新台幣十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3. 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新台幣二十五萬元之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4. 外國分公司之經理人或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準用第⑴外籍總經理之申請條件。
5. 一戶以聘僱一人為限。
申辦資格
幼兒 | 年齡 | 未滿一歲 | 未滿二歲 | 未滿三歲 | 未滿四歲 | 未滿五歲 | 未滿六歲 |
|
點數 | 7.5 | 6 | 4.5 | 3 | 2 | 1 |
| |
年長 | 年齡 | 90歲以上 | 80歲以上 | 79歲以上 | 78歲以上 | 77歲以上 | 76歲以上 | 75歲以上 |
點數 | 7 | 6 | 5 | 4 | 3 | 2 | 1 | |
註:上表計算方式,跟共同生活之親屬,並符合親等限制者,合併計算達16點以上,始獲聘僱外籍資格 |
申請人資格
1. 被看護人之直系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
2. 被看護人之父母。
3. 被看護人之一親等姻親,如媳婦、女婿。
乙、 引進流程
入境前 | 入境後 | |
向工作所在地之長期照護管理中心登記,進行媒合審查 | 接機 | |
登報3天 | 外勞入國3日內健康檢查 | |
等候21天,函送就服中心審理領取求才證明 | 移民署按捺指紋暨申辦居留證 | |
函送勞動部審查 | 向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辦理入國通報 | |
勞動部核發招募函 | 送工報到,與雇主辦理交接手續 | |
挑工媒合 |
| |
文件翻譯 | 協助向勞動部辦理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 | |
外勞來源國在台辦事處文件認證 | 協助安排外勞入國滿6,18,30個月健康檢查 | |
外勞來源國當地勞工部門文件審查暨驗證 | 協助將外勞健康檢查結果向各地衛生所辦理報備 | |
外勞入境前健康檢查 | 協助辦理外勞居留證延期 | |
外交部核發入國簽證 | 不定期關懷雇主及外勞之互動,外勞工作情形並提供工作及生活輔導 | |
訂機票,劃位 | 提供相關法令,資訊及諮詢 | |
確認外勞入境日期 | 協助外勞申報綜合所得稅,並提供稅務相關 | |
勞動部一站式作業流程 | 協助安排外勞離境相關事宜 |